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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0年代末以來,歐美許多國家發生了工業廢棄地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事件,如美國臘夫運河(Love Canal)事件等,這些事件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不同國家對“棕地”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A.美國
“棕地”在美國被普遍解釋為被占用或被污染的土地。與工業廢棄地類似,美國曾經在上個世紀90年代提出了棕地這一概念。1980年美國《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Comprehensive Envi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CERCLA),也稱超級基金法(Superfund Act)。“棕地”概念被正式提出是在1992年6月美國國土聽證會上。2002年1月通過的《小企業責任減免及棕地再生法》(The 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 Revitalization Act)中,對“棕地”做出更加明確的定義。棕地是指廢棄的、閑置或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工業或商業用地及設施,在這類土地的再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往往因存在著客觀上的或意想中的環境污染而比其他用地開發過程更為復雜。這些土地通常都具有經濟開發潛力。
B.英國
圖 ?英國棕地及其相關概念解析(NLUD Scoping Study)
英國對“棕地”的定義相對較廣,廣泛理解為是廢棄的或空置的土地,也有一些人認為棕地必須是按照規劃政策或城市復興目標有再開發可能的土地;英格蘭與蘇格蘭對廢棄地(Derelict Land)和空置土地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異(Andrew Golland,2004) 。 “棕地”一詞于1990年左右出現在英國規劃法中,是相對于綠地的一個概念。在英國,“棕地”的正式學稱為“以前開發的土地(Previously Developed Land,PDL)”,具體指曾經利用過的、后閑置遺棄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土地。
與美國不一樣,這類土地不一定是工業用地,也不一定有污染物。棕地可以包括舊工業區,還包括舊商業區、加油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工業化過程中遺留下來,已不再使用的設備、建筑、工廠或整個地區。雖然在實際中“棕地”也有可能是被污染的土地,但“棕地”側重于指曾經被利用現閑置的土地。根據英國國家土地利用數據庫,“棕地”具有如下性質:1.過去已開發且現為閑置的土地;2.閑置建筑物;3.被遺棄的用地和建筑;4.其他當前仍在使用的土地,在適當規劃及建筑許可下進行開發;5.其他當前仍在使用但還有再開發潛能的土地。
C.加拿大
在加拿大 ,“棕地”被廣泛認可的定義來自于2003年全國環境與經濟圓桌會議(The National Round Table on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y's 2003)。會議文件里,“棕地”被定義為被遺棄的、閑置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商業或工業不動產,雖然這些不動產由于之前的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環境污染物,但這些房地產具有巨大的潛在開發價值。
D.歐洲其他國家和地區
歐洲CAEBRNET(Concerted Action on Economic and Brownfield Regeneration Network)有類似的定義:棕地是那些由于之前土地使用者帶來了不良影響,已經受到或將要受到污染的土地,包括被廢棄或仍在使用的(羅思東,2002;鄧位,2010)。Dennison和Kirstenberg等認為棕地是潛力巨大,但很大程度上是被忽視的土地資源 ,Fleming等則認為是土地回收利用。Oliver討論了在歐洲范圍內關于棕地的性質和規模的各種定義,在德國,棕地不僅是指在城市中心的亟待重建或再開發的土地,也包括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建筑;在法國,棕地指曾經有過開發行為,但現處于暫時或者永久閑置狀態的城市空間,這些空間可能部分被占用、遺棄或污染,并將農業用地列入棕地的范圍。
各國的定義有其不同的側重點,但是大部分將棕地定義為僅限于城市區域的空置、廢棄、被污染的土地,包括廢棄的工業用地、產業用地、商業建筑等,不經處理不能直接利用,可以把國外的棕地理解為城市產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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